個人金融信息是指金融機構通過開展業務或者其他合法渠道處理的消費者信息,包括個人身份信息、財產信息、賬戶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及其他與特定消費者購買、使用金融產品或者服務相關的信息,是屬于消費者的重要“隱形資產”。近年來,隨著金融業信息化和網絡化程度不斷提升,個人金融信息安全在大數據時代面臨諸多挑戰。一方面廣大金融消費者應增強防范意識和能力,一方面金融機構也應加強個人金融信息安全管理,避免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
上海國際信托作為一家歷史悠久的持牌金融機構,嚴格落實科技風險的三條防線,做到合規有對標,制度有落實,操作有管控,事后有審計。上海信托贏通平臺及其APP作為我司對客的重要窗口,嚴格落實《網絡安全法》和《數據安全法》,在信息安全方面做了多種技術安全加固處理,確保用戶在使用線上服務過程中的信息安全。
上海信托贏通平臺對于個人敏感數據均有明確的分類分級,在這些數據的收集、處理、存儲、轉移和銷毀的全生命周期過程中,均有相關安全控制措施進行數據安全的保護和控制。在個人金融數據的保護方面尤其注重數據的脫敏展示、加密存儲和授權訪問,以確保這些數據被合規地展示、使用和存儲。
使用第三方服務和SDK的過程中,上海信托贏通平臺嚴格審慎審核第三方獲取用戶數據的行為和方式,并定期審查和更新隱私政策,確保公司在處理用戶數據時,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要求并且告知用戶并獲得用戶的授權。
上海國際信托在加快數字化轉型發展的過程中,將一如既往地關注客戶的金融信息保護,加強金融科技倫理建設和技術應用,促進金融安全健康發展。
接下來,我們再通過兩起網絡金融詐騙警示案例去感受下個人信息泄露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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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誘騙多名投資失敗的被害人在某網絡平臺投資實施詐騙
2018年11月,李某某注冊成立某商務信息咨詢公司并擔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擔任該公司監事。李某某雇傭員工通過連續撥打數位曾在網絡平臺投資受騙的客戶電話,謊稱可以幫助其找回之前在其他網絡平臺上投資的損失,且能獲取高額收益,誘騙被害人在其提供的網絡平臺繼續投資。李某某獲取非法收益67萬余元后,即將該公司注銷。
案發后,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告人郭某主動退賠了被害人部分經濟損失,并自愿繳納了罰金,其中郭某自愿認罪認罰。法院經審理,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一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相應罰金。
虛假投資理財詐騙類案件,在電信網絡詐騙案件中給被害人帶來的損失往往很大。詐騙犯罪分子通常利用被害人想通過投資理財獲得高額收益的心理,冒充專業人士或者謊稱具有特殊資源渠道獲取高額回報,誘騙被害人在其指定投資平臺注冊、充值,并購買虛假理財產品實施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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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冒充貸款公司客服實施虛假網絡貸款詐騙
2020年2月至4月期間,王某某伙同盤某某、陳某某等人共同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由盤某某在網上購買被害人信息資料,伙同王某某、陳某某從彭某某處購得用于詐騙的手機卡20余張,由陳某某等人冒充“360借條”等貸款公司客服人員給需要貸款的被害人撥打電話實施詐騙,共騙取被害人郭某等6人12.7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綜合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詐騙數額或出售手機卡數量及其他量刑情節,法院以詐騙罪判處王某某等被告人三年至二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相應罰金;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相應罰金。
隨著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網絡貸款因其放款快、手續便捷等特點,成為急需資金周轉群眾優先選擇的借貸方式之一。詐騙犯罪分子正是利用被害人急于用錢的急切心理和防范意識薄弱的特點,發布辦理貸款等廣告信息,打著“無抵押”“免征信”“無息低息”“快速放貸”的幌子,以需要收取手續費等為由,誘騙被害人轉賬匯款,實施虛假網絡貸款詐騙。此外,對目標人群個人信息進行買賣的行為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出售電話卡、銀行卡用于電信網絡詐騙的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在此上海信托提醒大家: “辛苦致富十年功,莫被高利誘惑空”。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切勿輕信網絡“投資”等輕松賺錢的噱頭,在選擇投資理財平臺時,一定要擦亮雙眼理性辨識,以免遭受財產損失。“網絡貸款有陷阱,無息低息不輕信”。有金融需求的群眾一定要到正規的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切不可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貸款,警惕貸款無門檻、貸前亂收費的詐騙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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