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征信應用領域不斷拓展,與征信有關的虛假宣傳和詐騙 套路層出不窮。當前,社會上出現一些以“征信修復”“征信洗白”等名義招攬生意的機構和個人,大肆宣傳可刪除信用報告中的不良信息,指使信息主體委托其辦理征信投訴、舉報等事項,牟取不正當利益。這種行為嚴重擾亂了正常金融秩序,并對社會信用環境建設造成危害。上海信托在此提醒廣大金融消費者,應通過正規渠道維護自身權益,牢筑防詐“安全網”守住“錢袋子”,遠離“征信修復”“征信洗白”等行為的侵害。
一、關注自身信用記錄,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一)珍愛信用記錄,提高信用意識。《征信業管理條例》規定,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刪除。信息主體應提高信用意識,一旦發現逾期行為應及時還款補救,繼續保持良好的信用記錄。征信機構、金融機構都不得擅自修改、刪除信用報告中的信息,一旦發現違規修改、刪除等行為,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將按照《征信業管理條例》等法規依法處理。
(二)通過正規渠道反映征信訴求,妥善解決征信糾紛。《征信業管理條例》規定,信息主體認為征信機構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的,有權向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異議,要求更正。信息主體認為自身合法權益被侵害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投訴。受理投訴的機構應當及時進行核查和處理。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征信機構或信息提供者受理投訴和異議均不收取任何費用。
二、 “征信修復”“征信洗白”的不利影響
(一)代理維權藏陷阱,詐騙跑路要警醒
“征信修復”實則“借機牟利”。征信領域不存在“征信修復”“征信洗白”等說法,凡是聲稱合法的、收費的"征信修復",都是騙局。不法分子利用信息主體急于擺脫不良信息困擾的需求,以承諾刪除不良信息為由,收取高額服務費用,通常不良信息修改失敗后不予退款或直接失聯,給信息主體造成財產損失。
(二)培訓加盟玩花樣,偽造證據騙銀行
這類騙局以征信市場需求量大、有前景為由,謊稱教授"征信修復"技巧開辦培訓班,通過招收學員、加盟代理等形式,廣泛發展下線,實則為騙取加盟代理費。所謂培訓的核心內容就是教人通過偽造證據欺騙金融機構,試圖達到刪除逾期記錄的目的。
(三)修復不成信息露,財信兩失讓人愁
“征信修復”“征信洗白”存在的風險。不法分子指使信息主體捏造虛假事實,偽造虛假材料,以“非惡意逾期”或 “不可抗力”等理由試圖達到“征信修復”目的。不法分子通常要求信息主體提供身份證件、聯系方式、銀行卡號等敏感信息,個人信息存在被惡意使用、泄露或買賣等風險,危害信息主體人身及財產安全。